(2015)老执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中驰道遂建设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四川中驰道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望朝岭村。法定代表人:申志晔,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中驰道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张俊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老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中驰道遂建设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中驰道遂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15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四川中驰道遂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