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赛刑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侯峰、董占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赛刑初字第00332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占强,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2010年7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2年6月13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4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4月21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侯峰,男,1993年2月2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2014年1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5月1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以呼赛检公诉刑诉(2015)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占强、侯峰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敏、康冬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占强,侯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25日4时许,被告人董占强、侯峰在本市赛罕区鄂尔多斯大街电力家园门口东侧停车场盗窃被害人宫某的京PK02**号桑塔纳3000型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9000元,后将车藏于本市金川金蒙电力城小区。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5年2月26日1时许,被告人董占强、侯峰在本市赛罕区讨号板住宅小区15号楼三单元楼门口盗窃被害人马某某的蒙A1M3**桑塔纳3000型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1000元,后将车藏于本市回民区糖厂路未来城小区。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侯峰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以认定被告人董占强,侯峰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董占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侯峰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董占强提出对被盗车辆价值鉴定结论有异议,被盗车辆是其带公安机关找到的,没有造成损失,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占强提出对被盗车辆价值鉴定结论有异议,其没开车门,车没有损坏,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经审理查明:1、2015年2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董占强、侯峰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大街电力家园门口东侧停车场盗窃被害人宫某的京JV02**号(被盗时悬挂车牌号为京PK5X**)桑塔纳3000型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7000元,后将车藏于呼和浩特市金川金蒙电力城小区。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5年2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占强、侯峰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讨号板住宅小区15号楼三单元楼门口盗窃被害人马某某的蒙A1M3**桑塔纳3000型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9000元,后将车藏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糖厂路未来城小区。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侯峰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宫某陈述。证实被害人驾驶的车辆识别代码为LSVJN133462133050的黑色上海大众桑塔纳3000型轿车,2015年2月24日下午停放在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电力家园门口东侧无人看守的停车场,2015年2月25日发现车辆被盗窃的事实及报案情况;2、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实被害人购买的车架号为LSVON133462088823的黑色上海大众桑塔纳3000型轿车,2015年2月25日下午停放在��和浩特市赛罕区讨号板住宅小区15号楼三单元楼门口,2015年2月26日发现车辆被盗窃的事实及报案情况;3、被告人董占强供述。证实被告人董占强供述其伙同贝贝盗窃两辆上海大众桑塔纳3000型轿车的时间、地点及经过;4、被告人侯峰供述。证实被告人侯峰伙同董占强盗窃两辆上海大众桑塔纳3000型轿车的时间、地点及经过;5、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6、内发改价认(2015)复字7号关于呼发改认鉴字(2015)88号价格鉴定结论的复核裁定结论书。证实发动机号码:BKT088079,车辆识别代码:LSVON133462088823的桑塔纳SVW7182CQ1小型轿车在复核裁定基准日的市场参考价格为人民币29000元;7、内发改价认(2015)复字8号关于呼发改认鉴字(2015)89号价格鉴定结论的复核裁定结论书。证实发动机号码:105515,车辆识别代码:LSVJN133462133050的桑塔纳小型轿车在复核裁定基准日的市场参考价格为人民币27000元;8、辨认笔录。证实(1)经董占强辩认侯峰就是和其一起实施盗窃黑色桑塔纳3000型轿车的人;(2)经侯峰辩认董占强就是和其一起实施盗窃黑色桑塔纳3000型轿车的人;9、工作说明。证实(1)公安机关在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蒙电力城小区附近发现宫某被盗车辆,并发还被害人;(2)抓获被告人董占强的经过及被告人侯峰的到案情况;10、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1)2012年6月13日被告人董占强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侯峰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呼和浩特市土默��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11、收押登记表、出所登记表、刑满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侯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收押,2014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14日被释放;12、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占强,侯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占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侯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侯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占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侯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法院(2014)土左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侯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中的缓刑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东晖人民陪审员 苏志华人民陪审员 许俊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继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