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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3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许云章、许云文等与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云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云章,许云文,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云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962号原告许云章。原告许云文。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正华。被告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吾焕。被告浙江云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云球,委托代理人田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云章、许云文诉被告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云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许云章、许云文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云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云章、许云文撤回对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云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许云章、许云文负担。审判员  瞿燕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