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厦门响马时装有限公司与杨长征、金驰世纪(厦门)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响马时装有限公司,杨长征,金驰世纪(厦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637号原告厦门响马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昌路12号嘉莲商务中心二期缘合楼三层2单元9。法定代表人上官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晨蓉,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长征,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金驰世纪(厦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集团大霞第14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简惠星,总经理。原告厦门响马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长征、金驰世纪(厦门)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月蓉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月蓉审 判 员 朱 晨人民陪审员 陈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黄宇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