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彦龙与定西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菊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862号原告王彦龙,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袁熹东,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定西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马海燕。被告赵菊英,女,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彦龙与被告定西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菊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赵利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已与被告定西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菊英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定西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菊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彦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彦龙撤回对被告定西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菊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彦龙负担。审判员 赵利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