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5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刘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刘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5232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被告刘宁,女。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刘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宁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刘宁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4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审判长 严 鹏陪审员 王满奎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区慧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