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梁任保与吴木辉,车韦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任保,吴木辉,车韦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35-2号原告:梁任保。被告:吴木辉。被告:车韦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任保被告吴木辉、车韦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任保逾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970元,原告梁任保未交纳。审 判 长 梁 斌人民陪审员 吴建邦人民陪审员 江晓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