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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忠煜与李福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煜,李福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347号原告:黄忠煜。被告:李福乐。原告黄忠煜诉被告李福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忠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忠煜负担。审 判 长  张胜霞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支培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