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忠煜与李福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煜,李福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347号原告:黄忠煜。被告:李福乐。原告黄忠煜诉被告李福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忠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忠煜负担。审 判 长 张胜霞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支培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