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执行人李国文申请执行张永丽、张丽娜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文,张永丽,张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文,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晋城煤业集团职工,住晋城煤业集团古书院矿。被申请人张永丽,女,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周口市第一初级中学教师,现住周口市。被申请人张丽娜,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无业,现住周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国文与被申请人张永丽、张丽娜物权保护一案中,2015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已从晋城煤业集团古书院矿东区XX幢X单元X层X室内搬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岩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苗一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