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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杜宏贞与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宏贞,罗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364号原告杜宏贞,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罗豪,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宏贞与被告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宏贞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宏贞自愿撤回对被告罗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宏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辉明审 判 员  刘丰文人民陪审员  管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