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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石春成与申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春成,申秋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083号原告石春成。被告申秋玲。原告石春成与被告申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春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2月2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协议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支付利息5000元,支付违约金6000元。本院认为,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未提供其所诉被告申秋玲真实、合法的身份情况,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春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军波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