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石春成与申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春成,申秋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083号原告石春成。被告申秋玲。原告石春成与被告申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春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2月2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协议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支付利息5000元,支付违约金6000元。本院认为,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未提供其所诉被告申秋玲真实、合法的身份情况,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春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军波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