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彭显富与王宗伟、南充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显富,王宗伟,南充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彭显富。被执行人王宗伟。被执行人南充恒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张珍海,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嘉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宗伟、南充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南充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川RXXX**号、川RXXX**号、川RXXX**号仓栅式货车三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