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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浙江永泉丝绸印染有限公司与李永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泉丝绸印染有限公司,李永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浙江永��丝绸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如荣。被告李永泉。委托代理人周喻、严雨飞,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泉丝绸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永泉丝绸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永泉丝绸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国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一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