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黄松林之间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黄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住所:延吉市人民路10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2632779-8。负责人:孙伟,行长。被执行人黄松林,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朝鲜族,延吉市边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户籍所在地:图们市向上街。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松林之间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3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松林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3153.0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案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4140元,剩余款申请人表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并且同意已履行部分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32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曙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