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3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樊朝琼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朝琼,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3958号原告樊朝琼,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磊,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朝琼与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朝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樊朝琼负担。审 判 员 詹前平人民陪审员 韩 努人民陪审员 何希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