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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6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梁生国与兰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生国,兰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448号原告梁生国,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申世飞,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超,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梁生国与被告兰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梁生国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公告费,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88元,退还原告梁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睿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