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执非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段保兴与温宿县博孜墩煤矿西井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保兴,温宿县博孜墩煤矿西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非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段保兴,男,汉族,1959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焦作市。被执行人:温宿县博孜墩煤矿西井,住所地温宿县博孜墩乡。企业非法人:孟凡光,该井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保兴与被执行人温宿县博孜墩煤矿西井工资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段保兴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温劳人仲字(2015)3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亚库普·阿卜杜喀迪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