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徐建新与潘武桥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木舒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新,潘武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新,男,47岁。被执行人潘武桥,男,47岁。本院在执行徐建新申请执行潘武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武桥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案现已移送公安机关,申请执行人徐建新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且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174285元,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徐建新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俊 明审判员 曾 辉审判员 阿不都外力·艾海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 俊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