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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00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魁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00224-1号本院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对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临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中“鲖城信用社”应更正为“庞郢信用社”。审 判 长  田明贵代理审判员  马婷婷人民陪审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闫继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