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贺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贺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376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文民,系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贺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2元,减半收取2126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长 艾 艳审判员 刘沙舟审判员 赵佩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