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2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奕江申请执行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奕江,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686号申请执行人刘奕江。被执行人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瑜。刘奕江申请执行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121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刘奕江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6040.99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于2015年6月3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于6月5日将被执行人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成都川大花园支行等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7月1日将被执行人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1158万元予以冻结;于7月7日将被执行人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在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所占70.54%股权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1211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功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 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