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宁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刘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1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刘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莲民初字第01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刘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宁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北路北侧金地湖城大镜1号地20幢1单元20层12001室,建筑面积为230.85平方米,合同登记号:Y1106059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