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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执异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改荣、王继红与马卫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执异字第47号异议人:赵改荣。委托代理人:李佩章,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继红。被执行人:马卫华,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王继红申请执行马卫华等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赵改荣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因此前赵改荣已就同样事项提出异议,故申请撤回该异议。本院认为,赵改荣撤回本次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改荣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哲审判员 王立珂审判员 吴遂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介苏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