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椒商初字第2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潘福根与邱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018-1号原告:潘福根。被告:邱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福根与被告邱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福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福根负担。审 判 长  王 欣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人民陪审员  金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