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顺山与李士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顺山,李士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773号申请执行人:刘顺山,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李士友,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士友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庆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