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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小春与被执行人胡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春,男,汉族。被执行人胡小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小春与被执行人胡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小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胡小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经查询房产、国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小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张小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助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