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禾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川起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成都禾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朋,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川起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轶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禾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川起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禾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禾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川起钢结构有限公司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禾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