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456号原告:王某,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委托代理人:刘继坤,安徽省颍上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允人民陪审员 陈传国人民陪审员 沈显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西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