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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456号原告:王某,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委托代理人:刘继坤,安徽省颍上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允人民陪审员  陈传国人民陪审员  沈显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西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