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刘甲胜、卢宪达、卢宗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刘甲胜,卢宪达,卢宗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1081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李士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晓廷,男,生于1984年5月28日,汉族,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职员,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刘甲胜,男,生于1964年11月1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卢宪达,男,生于1960年1月1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卢宗汉,男,生于1956年2月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告刘甲胜、卢宪达、卢宗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3元减半收取2052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