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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执民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余姚市临山镇东化工经营部与上虞市伟天铝塑制品厂组织机构代码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临山镇东化工经营部,上虞市伟天铝塑制品厂组织机构代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2311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临山镇东化工经营部被执行人:上虞市伟天铝塑制品厂组织机构代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虞滨商初字第0015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虞市伟天铝塑制品厂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上虞市伟天铝塑制品厂名下有车辆(浙D×××××)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浙D×××××)。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王张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振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