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江山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商初字第22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某号。负责人孙庆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荣军,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程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告江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1元(减半收取685.5元)、公告费50.5元,合计73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吴培华人民陪审员 贾 明人民陪审员 蒋雪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丽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