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8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5)丛民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2、依法判决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婚生儿子李向哲、女儿李仔晨由上诉人王某抚养,抚养费1000元,由被上诉人李某按月支付;返还婚前财产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海山审判员 陈建英审判员 梁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常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