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法民小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发国与洪念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法民小字第15号原告周发国,男,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告洪念阔,男,196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发国与被告洪念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其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承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 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