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商初字第4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蒋新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蒋新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568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责人:方茂松。委托代理人:冯国富。被告:蒋新献。本院在审理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蒋新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彭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