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澄法凤东执恢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文达与曾培童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达,曾培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凤东执恢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黄文达被执行人曾培童申请执行人黄文达与被执行人曾培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4)汕澄法凤东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曾培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黄文达借款19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09)澄凤东执字第50号】,后因被执行人曾培童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文达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终结本院(2014)汕澄法凤东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黄文达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照准,该案依法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汕澄法凤东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瀚 林瀚审判员 郑业敏林楠审判员 陈 良 生林美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   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