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二初字第5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徐效义与张振纲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效义,张振纲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551-1号原告徐效义,男,193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张振纲,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效义诉被告张振纲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效义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效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效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效义负担。审 判 长 刘朋涛审 判 员 李晓佳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