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7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徐军锋与徐军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744-2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金波。委托代理人:汪珍珍。被告:徐军锋。委托代理人:周科召、朱小勇。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军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