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南平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久全、谢李灼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久全,谢李灼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372号原告南平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福兴路6号。法定代表人吴建财,总经理。被告郑久全,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谢李灼,女,汉族,1971年4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久全、谢李灼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郑久全、谢李灼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徐华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