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阳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阳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现年40岁,小学文化,村民,四川省金阳县人。被告冯某某,男,汉族,现年45岁,初中文化,村民,四川省金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经原告刘某某申请免交。审 判 长 王崇强审 判 员 陈雪竹人民陪审员 刘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赖梦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