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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峡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巴邱支行与廖建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巴邱支行,廖建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民初字第4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巴邱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巴邱镇。负责人:金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仁茂,该行业务经理。被告廖建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巴邱支行与被告廖建彬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巴邱支行于2015年10月9日以被告廖建彬全部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巴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巴邱支行承担。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毛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