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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二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江西盛世井冈传媒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勃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836号原告江西盛世井冈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北门街19号一楼,组织机构代码:57877259-2。法定代表人喻德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露露,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西省勃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及组织机构代码不详。原告江西盛世井冈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勃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聂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盛世井冈传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彭露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省勃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告江西盛世井冈传媒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吉安电视台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吉安电视台一、二、三频道发布新闻背景版电视广告,广告发布时间为2013年5月9日至2014年5月8日,广告发布费为1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被告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不支付广告费,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未履行部分广告费总额的30%作为违约赔偿金。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12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被告江西省勃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9日,原告江西盛世井冈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勃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吉安电视台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吉安电视台一、二、三频道发布新闻背景版电视广告,广告发布时间为2013年5月9日至2014年5���8日,广告发布费为12万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日支付4万元,播出第三个月支付4万元,播出第11个月支付余款。如果被告违约不履行协议,应支付未履行部分广告费总额的30%给原告作为违约赔偿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广告费12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吉安电视台广告发布合同》、照片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吉安电视台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为被告发布了广告,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广告费。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广告费,且原告诉请的违约金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西省勃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西盛世井冈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120000元、违约金30000元,共计1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省勃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聂 芳二〇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文婧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