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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窦贤群、朱宝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窦贤群,朱宝军,六安丰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下简称:工行六安分行),住所地:六安市。被执行人:窦贤群,女,1981年6月22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朱宝军,男,1978年10月16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六安丰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工行六安分行依据已经法律法律效力的六安市皋翔公证处(2014)皖六皋公正字第679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三被执行人至今未有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窦贤群所有的皖N×××××中华牌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付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