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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健申请哈尔滨亚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哈尔滨亚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李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亚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亚麻街24号。法定代表人李锡江,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亚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香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香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