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邓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956号原告邓某,住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吴某,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邓某诉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