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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西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王立敏与辽源市金刚水泥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敏,辽源市金刚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西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敏,男,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辽源市金刚水泥厂法定代表人张传军,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王立敏与被执行人辽源市金刚水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辽民一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辽源市金刚水泥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启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