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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张柏平、毕晓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张柏平,毕晓鸿,陈忠良,钱国忠,黄伟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58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被执行人:张柏平。被执行人:毕晓鸿。被执行人:陈忠良。被执行人:钱国忠。被执行人:黄伟意。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张柏平、毕晓鸿、陈忠良、钱国忠、黄伟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甬余梁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17516.31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只有少量存款。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人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15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