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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华伟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北路60号。法定代表人戴德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市华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甘露村九组。法定代表人吴秀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北路179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周维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维华,居民。被执行人宋海棠,居民。被执行人吴秀云,居民。被执行人王加根,居民。被告盐城市中房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中路72号。法定代表人朱广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冯驷驯。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华伟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维华、宋海棠、吴秀云、王加根、盐城市中房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冯驷驯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8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崔飞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