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执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蚌埠市筑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筑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252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刘军,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市筑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胡俊杰,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蚌仲裁字第78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金1657942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蚌埠市筑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奥迪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皖C×××××号)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蚌埠市筑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丰年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王亚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