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1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10796号原告文某某,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告李某,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文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黄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