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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5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林国立与蔡新辉、肖雪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5706号原告林国立,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李明献,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新辉,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肖雪娥,女,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林国立诉被告蔡新辉、肖雪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国立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后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林国立负担。审判员  林乘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利洪 百度搜索“”